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1990年11月3日 国税函发[1990]1367号 天津市税务局: 1990年9月26日税二(1990)166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 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如果该合营企业 是经主管部门批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在注册资本额中所 含外国合得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照《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减免税待遇。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凡符合上项规定所分 得的股息、红利、均免予计入中外合资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对不符合上项规定 的,应按国内联营企业处理,先分利,然后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