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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02-16 09:30 次阅读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2月9日 农银发[19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总行《关于修改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7]124号)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根据《外汇业务等级行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经营管理指标,对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各级行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总体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以相应的级别表示,并依此给予相应的业务授权。   第三条 外汇业务等级管理的评定对象是指经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办理外汇业务1年以上的外汇业务经办行。总行的评级对象为省(区、市)分行和直属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评级。对评级级别高于一级分行的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按总行对一级分行的评级标准对其评级,并将评级结果报总行审批后,进行特别授权。   第四条 外汇业务等级评定是对各级行全辖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等级授权和转授权是指授予各级行对全辖外汇业务的最大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本行的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对辖内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外汇业务经营单位进行等级评定和逐级转授权,其评级的实施细则和辖内行评级结果、转授权权限报总行备案,总行进行重点抽查。   第六条 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评级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经营能力、财务质量、综合评价4大类,共16项指标。   外汇业务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其中:资产质量评级指标包括资产总量、不良资产比率、不良贷款占比下降、流动比率4个指标,占总分的25%;经营能力评级指标包括存贷比率、存款余额、存款增长率、国际结算量、国际结算增长率、结售汇累计金额6个指标,占总分的35%;财务质量评级指标包括利润总额、资产盈利率2个指标,占总分的30%;综合评价分析主要包括执行政策法规情况,经营管理水平、队伍状况和人员素质、业务差错、纠纷、案件情况4个内容,该指标主要是文字说明材料,占总分的10%。   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评级具体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外汇业务等级的评级标准为:   一类行得分:      80-100分(含80分)   二类行得分:      60-80分(含60分)   三类行得分:      60分以下   第八条 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在我方的业务纠纷的分行,外汇业务等级和授权降低一级,或停办某项业务;对被总行通报批评的分行,每通报批评一次,从其外汇业务等级评分总分中扣减3分;接受评级的分行如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评级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总行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其评级资格,并酌情相应的扣减其外汇业务等级评分。   第九条 外汇业务等级评定的评级程序:   (一)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均可逐级向上级行提出外汇业务评级申请。   (二)由总行直接评级和评级审批的各级行,须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总行报送上一年度有关的评级材料。评级材料包括:   1.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评级资料一览表(分行上报,仅供参考)(附件二)   2.外汇业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以总行财务会计部年终决算表为准)的说明(分行提供)   3.农业银行外汇信贷统计报表(909表)(总行国际业务部提供)   4.国际结算业务和结售汇统计报表(总行国际业务部提供)   5.对外担保和信用证垫款余额统计表(分行提供)   6.综合评价指标的文字说明材料(分行提供)   (三)各级行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评级材料和表格整理填好后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式样附后)。封面必须列明:分行名称、装订日期、材料清单、经办人员等;对不按时上报材料和上报材料不全的分行,总行将视具体情况降低该行的评级分数或不予评级。   (四)总行对一级分行的评级结果和授权以行发文形式通知到各行。   第十条 外汇业务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   (一)总行及一级分行设立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评级委员会。评级委员会的人员由主管国际业务的行长及国际业务、信贷业务、资金组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外汇业务等级授权有效期内,总行将对部分行外汇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抽查。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在评级有效期内发生了严重违规行为、责任在我方的业务纠纷和恶性案件,总行将随时降低有关行外汇业务的等级和授权权限或停办某项业务。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