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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

2008-02-16 09:29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    1991年3月29日 (91)国务院令第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1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91   年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100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4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年利率为10%。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   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20元、   50元、100元5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4月15日开始发行、10月15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   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   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办理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