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达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有关决定的通知 1990年7月23日 (90)财国债字第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7月5日,国务院副秘书长白美清同志主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会议,就国库券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 准的会议纪要中,有关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所作出的五项决定,转达给你们。 这五项决定是: 一、债券市场和国库券的管理,按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三定” 方案执行。 二、第一、二批由财政部门进行试点的61个国库券中介机构,经过清理整顿, 予以保留并补办报批手续。今后如需扩大范围,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审批,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批准。 三、经批准财政部门开办的国库券中介机构的收益,按照规定纳税以后,一 律用于补充机构的资本金,各级财政部门不要调用。 四、经批准财政部门开办的国库券中介机构只能经营国库券业务,不得经营 储蓄、拆借、贷款等金融业务。 五、对国库券在证券市场中发生的问题,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协商解决。 请你们根据“纪要”决定精神,认真做好国库券的流通市场工作,加强对国 库券流通市场的管理。财政部门开办的国库券中介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要引 导市场向着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于决定中提到补办“报批手续”的问题,请你们将试点城市公司的报批手 续直接报财政部,由财政部统一商人民银行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