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02-16 09:28 次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7日 财税[20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   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   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   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   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   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