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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28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1日 国税发[1999]100号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   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   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   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