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我署(86)署税字第448号文通知,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改由主管海关 办理备案、核销手续后,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凭主管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办理减免税,在纳税环节上有效地防止了漏税,但由于集中纳税货物进口报关时不纳税 ,贸易方式往往申报不准确,给主管海关核销带来困难。同时,也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 确性。为改进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包括子公司)向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申请备案的集中纳 税合同付本(包括装船通知单)上应一律报明外汇来源。对于属于进料加工性质的合同 应加盖“进料加工”戳记。经海关核对无误,加盖“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审核专用章”后 发还公司,否则不予加盖“审核专用章”。口岸海关在接受集中纳税货物报关时,依据 合同上的“进料加工”戳记,要求报关单位填写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出示登记手册。 以保证统计和核销的准确。 二、为简化手续,凡集中纳税的进料加工货物,将原来主管海关签发二份进料加工 批准书(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留存联和总公司留存联)改为只签发总公司留存联一份。 将批准书上的登记手册编号、减免税比例等项内容加注在进口合同基本情况集中纳税专 用联上交用户负责寄送外贸总公司,总公司在结算时应将上述专用联随结算单一同递交 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凭以办理减免税。 三、主管海关在核销时,应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进行核销,但对登记手册中缺少进口料件登记或用户称没有进齐料件等情况,可责成其 书面说明情况并随附有关单证(如合同更改、撤销书等),凭用户提供的货款结算单和 发票核销。对有疑问的,可向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查询该合同的实际结算纳税情况。 四、口岸海关对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实际进口数量超过备案数量的,凡在合同规 定溢装幅度之内的,可按照集中纳税货物放行,由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一并办理减免税 。超出合同规定溢装幅度的,由口岸海关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