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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费等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26 次阅读

关于进口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费等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口录音、录像制品的同 时向外支付的版权费、母带费等,都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予以照章征税。近查国 内有些经营进口录音、录像制品的单位,都未按规定申报向外支付的版权费,母带费等 费用,逃漏了关税,为此,现特就进口录音、录像制品支付版权费等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内经营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录音、录像带、盘、片简称音像制品)的单位 ,为在国内发行,播映、复制进口音像制品而向境外支付的版权费、母带费等,在进口 时应如实申报,并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实后,随同载有版 权的音像制品的到岸价格一并计算海关完税价格,并接音像制品适用的税率计征进口关 税和增值税。   二、向境外支付的版权费用中如包括音像制品内外招纸制作费用的,其制作费可从 版权费中扣除,但进口的内外招纸应按其制作费确定海关完税价格,并按其所适用的税 率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三、音像制品完税进口后,国内经营单位因增加发行量再向境外支付版权费,应主 动如实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四、国内经营音像制品单位进口外国音像制品,如不主动向海关报明版权费等而造 成偷逃税的,将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知下达前,国内经营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未如实 向海关申报对外支付的版权费等费用,在本通知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主动向海关申报的, 可只按规定给予补税;如过期未申报而由海关查出的,应按照《海关法》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请各关以适当形式通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