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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行办法》的通知

2008-02-16 09:21 次阅读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冀财税字[1997]第42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从1997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管理问题,按照冀财预字[1997]24号文   化的规定执行。   三、单位和个人用现金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务机关用"税收完税证"征   收,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入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   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财税字[1997]95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