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21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25日 冀地税函[2000]8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3月14日财税字[2000]48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