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1月23日 国税函[1998]58号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四川、陕西、河南、内蒙古、江苏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97年管理费摊销指标的报告》( 黑金财计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 所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就并入该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 准 附件: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北公司 60 天津 2 … … … …东北公司 60 沈阳 3 … … … …华东公司 60 上海 4 … … … …中南公司 55 武汉 5 … … … …西南公司 30 成都 6 … … … …西北公司 40 西安 7 … … … …北京公司 20 北京 8 … … … …郑州公司 20 郑州 9 … … … …江苏公司 8 南京 10 … … … …天津公司 4 天津 11 … … … …内蒙公司 1 呼和浩特 12 … … … …燕京公司 3 北京 总 计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