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8年10月7日 财税字[199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扶持模具行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年底以前,继续对模具产 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8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 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 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 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