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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18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31日 国税函[1996]31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   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   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   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   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   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   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