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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激光防伪标签的公告

2008-02-16 09:18 次阅读

=署监(1995)5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启用激光防伪标签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为严厉打击“三伪”,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自1995年 7月15日零时起,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必须加贴激光 防伪标签,新核发的手册无标签的,各口岸海关一律不予接受报关。   二、1995年7月15日前核发的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应根据主管海关的安排 办理补贴标签手续,全部补贴防伪标签的手续在1995年10月31日前结束。自 1995年11月1日零时起,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无防伪标签的,为无效 手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