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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新的农业综合开发报表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17 次阅读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编制新的农业综合开发报表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 (94)国农综字第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甘肃、深圳、厦门除外),   农业、林业、水利部:   1994年10月我办举办新的农业综合开发报表培训班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对编制   新报表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和要求,现解答如下,请制遵照执行。   一、关于总项目计划补编问题   我办(94)国农综字第138号文规定:"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总   项目,均按修订后的计划统计报表格式编报总项目计划。本报表颁发之前,总项目计   划按旧格式编报的,请按本报表格式调整补编,并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总项目计划调整补编的时间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1.1994年新的总项目计划,凡按旧报表格式编报并已批复的,均要按新报表格式   进行调整补编;已按旧报表格式编报尚未批复的,审批期间可不作调整,待批复后再   调整补编;尚未编报的,应按新报表格式编报,如时间紧,也可先按旧报表格式编报,   批复后再调整补编。凡需要作调整补编的总项目计划,一律在1994年12月底前完成,   并报送我办备案。   2.1993年底以前按旧报表格式已批复的总项目计划,如果国家在1994年度增加   了投资(增加一年的投资),需要补编补批计划。这类补编计划,仍按旧报表格式编报,   与原批项目计划合并考核、验收。   二、关于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地方承建的总项目的报表编制问题   目前,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有几个总项目是部门立项、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地方财   政还安排了部分配套资金(例如秸杆养牛、菜篮子工程、油茶林开发等)。属于这类总   项目的报表,包括总项目计划报表、统计报表和资金收支决算报表,均由有关中央主   管部门编报。地方财政部门为中央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配套资金,仍在地方财政预决   算表中(即原来的农业发展基金收支表)按规定的科目反映。   三、关于指标含义及填表口径的补充解释   1.当年完成的中低产田改造片数、面积(计统表1-1),按照年末竣工情况填列,   完成一片填一片,未全部竣工的片数和面积不填。如果各"片"同步施工,均未竣工,   在说明中加以注明。但计统表2-1中各种治理措施的"工作量"仍照填。   2.有关水资源的五项指标(境内水资源总量、过境水资源总量、可利用水资源总   量、已利用水资源总量、开发需增加用水量)(计统表1-1),一般按县或流域填列,不   按乡村填列。   3.大牲畜、猪、羊、禽的年末存栏数(计统表1-2),编制计划表时填建设期内最   后一年年末计划增加的存栏数(如三年期总项目,填第三年末计划增加的存栏数)。   4.农行专项贷款(计统数1-4):在编制总项目计划报表时,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办公室批准的贷款额度列入计划;在编制统计报表时,只要是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贷   款(不论是用于项目区内或项目区外),都要统计填入。   5.改良土壤(计统表2-1),指土地性能和肥沃程度的改良。常用技术指标有:土   壤有机质含量的提高,盐碱地含盐量的降低,水渍地地下水位的降低等。各地可以参   照农业、水利部门的技术标准确定。   6.改善灌溉面积、新增除涝面积、改善除涝面积、完善农业服务体系等四个指标   (计统表6-1),"立项前一年水平"一栏不需填列。   7.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计统表6-2),指当地自然条件、经营水平下土地产出能   力,一般就是正常年景的产量。主要农产品产量(计统表6-1),指当年年景下的实际   收获量。   8.农民纯收入(计统表6-2),指农民当年生产经营所得的总收入扣除总费用、税   金和集体提留后的余额。原颁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报表中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口   径》中第22条按此予以更正。   四、关于微机配置工作   新的农业综合开发报表编报采用微机操作,请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做好微机配   置工作。微机配置可分步实施,先配置到省、地两级,逐步向县级配置。配置微机所   需费用,可按(94)财农综字第2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第   六条第16项中的"项目前期工作费"或"业务活动经费"中列支。微机配置后,各地   区、各部门要加强微机操作培训,使编报工作迅速步入正轨。   五、关于做好以前年度项目统计报表的补编工作   为适应领导决策、加强管理、对外宣传的需要,我办拟在1995年内编辑一本《国   家农业综合开发统计资料》。这本统计资料,要求按新颁发的项目统计、资金收支决   算报表的格式汇编,历年口径一致,数字准确可靠,具有权威性。为此,各地区、各   部门除要做好今年的报表编制工作外,还要对1988年至1993年已报送的项目统计、资   金收支决算报表逐年逐项进行调整、补编。此项工作,请各地区、各部门列入重要工   作日程,组织力量落实,于1995年6月30日前将补编的分项目分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   目统计报表和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报送我办。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