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二) 2000年11月28日 冀国税发[2000]231号 4.税务机关在对原告起诉状进行审查的同时,要对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 职权、以及处罚显失公平的,应当在法庭审理之前,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并书面通知原告和人民法院,促使原告撤诉。 5.税务机关在收到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理。 答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1)法律文书的名称; (2)应诉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3)原告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4)委托代理人的工作单位、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5)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 (6)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证据进行答辩; (7)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税务机关印章; (8)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6.按照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要求,在向法院提供答辩状的 同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察笔录、现场笔录。 下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