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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二)

2008-02-16 09:15 次阅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二)    2000年11月28日 冀国税发[2000]231号   4.税务机关在对原告起诉状进行审查的同时,要对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   职权、以及处罚显失公平的,应当在法庭审理之前,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并书面通知原告和人民法院,促使原告撤诉。   5.税务机关在收到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理。   答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1)法律文书的名称;   (2)应诉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3)原告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4)委托代理人的工作单位、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5)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   (6)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证据进行答辩;   (7)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税务机关印章;   (8)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6.按照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要求,在向法院提供答辩状的   同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察笔录、现场笔录。   下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