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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

2008-02-16 09:15 次阅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    2000年11月28日 冀国税发[2000]231号   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证据保全应向受案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1)需要保全的证据;   (2)证据的所有人;   (3)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8.税务机关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9.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并针对案情或庭审时可能出现的司题,拟定代理词和答辩提纲。   代理词主要就诉讼请求、争执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主张、观点和意见。   二、出庭应诉   1.税务机关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一至二   名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人员。   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   (1)委托单位的名称(被诉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受委托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3)委托事宜;   (4)委托代理权限;   (5)委托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及委托日期。   2.税务机关应诉的委托代理权限一般应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提交证据、陈述事实、参加辩论、提起上诉等。   3.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   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时,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下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