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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珲春保税区意见的函

2008-02-16 09:14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设立珲春保税区意见的函    1998年3月25日 财税政字[1998]48号    海关总署:   你署发来的《海关总署关于征求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珲春保税区的   请示'的意见的函》(署监[1997]100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提出如下   意见:   一、鉴于目前保税区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漏洞很大,我们认为,在对   保税区设立目的、功能、性质、区位设置、管理方式等诸问题未明确定位之前,   不宜再设立新的保税区。   二、珲春市虽然地处中、俄、朝交界地区,边境贸易发展较快,但由于远离   海港,陆运和空运也缺乏有利的条件,发展大规定出口加工贸易的优势并不明显;   加之,珲春市地理位置较偏,又需依托他国港口发展边贸、仓储和转口贸易,客   观上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我们认为,珲春市建立保税区的客观条件并不具备,   不宜设立保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