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关于纠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违纪违规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23日 财农综字〔199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林业、 水利部: 当前,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有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着资金被滞 留或挤占挪用、地方财政配套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会计核算不清、财务管理涨乱等违 纪违规问题。审计署今年9月21日审计简报(增刊第〈2〉期),也反映了湖北、内蒙、 海南、四川、湖南、江西六个省区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这些问题。为了切实加强农业 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要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中央财政资金及省、地、县、 乡各级财政配套资金,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农业 综合开发资金,应一律按国家和省、地、县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以开发项 目区为单位单独建账,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加 强审计监督和民主监督,逐级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内容和使用范围,坚持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对资金实行定期按级 检查验收和审计,一旦发现资金违纪违规问题,要从严从快查处。 三、要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批复的项 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向资金使用和核算单位进行拨付,不得随意抵扣或滞留, 更不得利用间歇资金从事其他经营性借款活动,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以及乡村集体 和农民自筹资金,必须保证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四、要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会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各地区要设置专门的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财会管理人员,并通过培训和自学等方式,不 断提高广大农业综合开发财会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同时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强化 激励和制约机制,调动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 五、要坚决纠正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对以前在项目检查验收和 资金审计中,已发现的被挤占、挪用和其他不合理支出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限期 如数追回,坚决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将处理情况向同级 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和反馈。抄送: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