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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2008-02-16 09:09 次阅读

发文标题: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1-10-10   实施时间: 2001-10-10   失效时间:    阅读价格: 0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阅读人数: 23发文内容: 为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基金业的良好形象,促进基金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及行为准则,供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   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自律自强   基金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基金契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对待基金和基金投资人,依法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以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规范管理、忠于职守,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4.诚实对待基金投资人,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5.勤勉、谨慎、尽责地履行职责。   6.严格遵守基金投资规程,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保管基金资产。   7.遵守工作纪律,只就具备资格和能力处理的事项提供意见。   8.保守基金、基金投资人及本人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   9.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10.团结同事,协调合作,优质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11.珍惜基金业的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所在公司的声誉。   12.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2)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3)违反基金契约、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   (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5)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公司、基金的商业秘密;   (6)为自己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8)越权或违规经营;   (9)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0)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