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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2008-02-16 09:09 次阅读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会[2001]53号   [2001-11-22]   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基金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基金净值按基金单位总份额平均分割,得出基金单位净值。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管理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报出。   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一)向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设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清算备付金   3  103  交易保证金    4  111  证券清算款   5  112  应收股利   6  113  应收利息   7  114  应收申购款   8  119  其他应收款   9  121  股票投资   10 122  债券投资   11 131  买入返售证券   12 141  配股权证   13 151  待摊费用   14 161  投资估值增值   二、负债类   15 201  应付赎回款   16 202  应付赎回费   17 211  应付管理人报酬   18 212  应付托管费   19 221  应付佣金   20 223  应付利息   21 225  应付收益   22 227  应交税金   23 229  其他应付款   24 231  卖出回购证券款   25 241  短期借款   26 251  预提费用   三、持有人权益类   27 301  实收基金   28 311  未实现利得   29 313  损益平准金   30 321  本期收益   31 331  收益分配   四、损益类   32 401  股票差价收入   33 402  债券差价收入   34 411  债券利息收入   35 412  存款利息收入   36 421  股利收入   37 431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8 439  其他收入   39 441  管理人报酬   40 442  基金托管费   41 451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42 452  利息支出   43 459  其他费用   44 46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   二、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02 清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为证券交易的资金交割与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   二、清算备付金的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回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支付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加相关费用),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减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逐日计提清算备付金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尚未使用的款项。   103 交易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二、交存的交易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交易保证金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