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棉花价格和纺织品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17日财政部纺织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发布] 一、财政部已于1990年11月10日(90)财商第419号文下发“关于棉 花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请依照文中关于“1990年新棉供应价格 调整后,纺织工业企业库存棉花,按1990年8月31日库存数量、新供应价格和锯 齿棉新衣亏补贴标准计算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库存升值(即新老供应价格差额和新 老衣亏补贴差额),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请各地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1990)价轻字825号《关于调整 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决定从1990年10月25日起调整棉纺织品价格。关于纺织 产品调价后的财务处理问题,仍按财政部(86)财商字305号文中“关于国营企业 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办理,即:“一律按调价前一天实际库 存量和新的订价,调整面价值,所发生的新老订价的差额……相应调增国家流动资金” 。请各地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将资金升值情况,于1991年1月15日前 分别报送财政部工交司、纺织部经济调节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工交信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