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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棉花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09 次阅读

关于棉花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国发电(1989)41号《国务院关于1990年提高棉花、油脂收 购价格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纺织工业部(1990)价农字732号《关 于1990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自1990年新棉上市起,标准级皮辊棉收购 价格由每50公斤236· 42元调整到300元,调拨供应价格由每50公斤25 8元提高到329元,其他等级按规定的等级差率计算,级内锯齿棉衣分亏损补贴由每 50公斤8.2元调整到10.8元。现将棉花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棉花供应价格调整后,纺织工业企业库存棉花,按1990年8月31 日库 存数量、新供应价格和锯齿棉新衣亏补贴标准计算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库存升值( 即新老供应价格差额和新老衣亏补贴差额),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   二、供销社代国家储备的棉花,按1990年8月31日库存数量、新供应价格和 锯齿棉新的衣亏补贴标准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库存升值(即新老供应价格差额和新 老衣亏补贴差额),作增加“国家侍种棉花储备资金”处理。供销社棉麻企业要按财政 部、商业部、纺织工业部(89)财商字第481号文中的表格式样,填报《国家特种 棉花储备资金升值统计表》,同时增报锯齿棉升值情况,于1990年12月衣前报财 政部、商业部。   三、各级供销社棉麻企业周转库存的棉花,按1990年8月31日库存数量、新 供应价格和锯齿棉新衣亏补贴标准计算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库存升值,按商业部、 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90)商财价联字第85号《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 如何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部用于解决供销社历史挂帐。   四、外贸企业库存棉花,不调整库存帐面价值,随销售随计入企业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