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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

2008-02-16 09:08 次阅读

8月20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下发国清(2000)1号文件,就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的范围及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一.   清理整顿经济类鉴证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规范中介组织的要求为指导思想的,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发展我国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社会中介机   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因此,只要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的,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都应当属于这次清理整顿的范   围,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另外,对于影响或者制约着这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某些肢解中介机构业务的的行政干预等,也纳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内容中。   二.根据我国社会中介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按照所需专业知识基础的不同,分为三类,一是以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行业;二是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行业;三是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其中,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具体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等。凡属于以上所列清理整顿范围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方面的文件,积极主动开展所属行业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