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一) 2000年11月28日 冀国税发[2000]231号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省局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基层和有关专 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 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诉讼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税务行政应诉的受理与准备 1.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涉税当事人不服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 活动。 2.税务行政应诉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照《行政诉讼 法》的法定程序进行。 3.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税务机关负责 人应指定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 容包括: (1)原告是否是本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3)原告因纳税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已经复议程序; (4)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书面向受诉法院提出。 下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