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上) 2000年11月28日 冀国税发[2000]232号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过处罚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省局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基层及有关专家意 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听证的申请和受理 1.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 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 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 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误提出听证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 除后5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听证申请。 4.听证申请应列明:申请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或申请单位的全称、 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听证的简要事实、分歧和法律依据等。 5.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好受案登记。税务机 关内部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办事机构为各级政策法规机构或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 部门。 6.税务机关内的政策法规机构受理听证申请后,经审查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立案报告》,制定组织听证方案,拟定主持、参加听证的人员,—并报机关负责 人审批。 下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