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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2008-02-16 09:06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1994年2月4日 国税发[1994]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长春、西   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   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1米   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   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