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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2008-02-16 09:03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1994年12月16日 (94)财税字第091号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   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   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