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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2008-02-16 08:46 次阅读

关于颁发《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1988年3月14日 (88)财综字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   现将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3年、1984年国库券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1983年、1984年国库券本金分别自1988年起至1992年止,1989年起   至1993年止分五年作五次偿还。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二、1983年、1984年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分年还本,定于1988年3月底进行抽   签。五年还本的号码集中一次抽出由财政部予以公告,以后每年还将当年还本的   号码重新公告一次。凡国库券号码末尾一位数字与公告所列各年还本号码相同者   即为该年应还本国库券。   三、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   次偿还总额的20%。   四、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国库券还本兑付期。凡应还本国库券,在兑付   期内办理。当年应兑取的国库券,因种种原因没有按期兑取的,可以在下年兑付   期内继续兑取,但所有1983年、1984年国库券都应分别在1992年、1993年9月   30日以前兑取完毕。   五、应还本的国库券,每年兑取时,利息一律计算至当年6月30日。到期末   兑取的,其本金仍按原定利率计算利息(单利),直到1992年和1993年6月30日;   超过1992年和1993年6月30日的,不再加计利息。   六、1983年、1984年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兑付现金,一律通过开户银行   转帐支付。个人购买的,一律凭券支付现金。   七、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   办理。   八、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各年   还本国库券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的号码为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