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1988年3月14日 (88)财综字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 现将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3年、1984年国库券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1983年、1984年国库券本金分别自1988年起至1992年止,1989年起 至1993年止分五年作五次偿还。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二、1983年、1984年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分年还本,定于1988年3月底进行抽 签。五年还本的号码集中一次抽出由财政部予以公告,以后每年还将当年还本的 号码重新公告一次。凡国库券号码末尾一位数字与公告所列各年还本号码相同者 即为该年应还本国库券。 三、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 次偿还总额的20%。 四、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国库券还本兑付期。凡应还本国库券,在兑付 期内办理。当年应兑取的国库券,因种种原因没有按期兑取的,可以在下年兑付 期内继续兑取,但所有1983年、1984年国库券都应分别在1992年、1993年9月 30日以前兑取完毕。 五、应还本的国库券,每年兑取时,利息一律计算至当年6月30日。到期末 兑取的,其本金仍按原定利率计算利息(单利),直到1992年和1993年6月30日; 超过1992年和1993年6月30日的,不再加计利息。 六、1983年、1984年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兑付现金,一律通过开户银行 转帐支付。个人购买的,一律凭券支付现金。 七、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 办理。 八、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各年 还本国库券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的号码为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