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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08:44 次阅读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9月15日 开行发[1999]318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贷款管理部是各分行专门从事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工作的分行内设机构,负责承诺函发出后的贷款项目全过程管理,并参与贷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条 贷款管理部的设置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和"有效性"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保证运行高效。   第四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开发银行承贷的所有项目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贷款管理部的全称为"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贷款管理部",主要负责分行指定地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贷款管理工作。贷款管理部如需使用其他冠名,需上报总行批准。   第六条 贷款管理部作为分行信贷处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分行(总行营业部)的信贷人员组成,必要时分行可聘用行内专家或行业专业人员担任贷款管理部临时顾问,如聘用总行专家,须报经总行人事局备案。贷款管理部实行主任负责制,贷款管理部主任对信贷处处长负责。   第七条 贷款管理部一般针对异地特大型项目和项目集中地设立,各分行可根据所辖地区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立固定贷款管理部和流动贷款管理部。   (一)固定贷款管理部是具有固定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管辖范围的分行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主要由分行人员组成;   (二)流动贷款管理部是指有固定管辖范围和固定人员,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分行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均由分行人员组成。   第八条 贷款管理部一般设主任1人,也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贷款管理部主任可由信贷处处长、副处长兼任或由业务骨干担任。贷款管理部主任由信贷处提名,报分行党委批准。   第九条 贷款管理部要将信贷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每一个项目应设定主办员和协办员。一个信贷员可以同时主管若干个项目和协管若干个项目。   第十条 贷款管理部主任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了解、掌握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和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   (三)熟悉银行信贷管理规程且具有项目管理经验;   (四)为人正派,责任心强,廉洁奉公。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部须按照分行统一要求设置信贷工作岗位和确定岗位责任制。固定工作组异地上岗人员,执行分行员工上岗的统一标准。   第十二条 贷款管理部成立后,分行应将贷款管理部人员名单及其职责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项目单位、担保人、代理经办行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加强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三条 贷款管理部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信贷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各分行可根据贷款项目的变化情况,对贷款管理部进行调整,调整贷款管理部或更换成员时,各分行需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借款人、项目单位、担保人、代理经办行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业务衔接。   第十四条 贷款管理部经费开支不作为核定分行年度经费的因素,有关经费开支由各分行在总行核定的年度经费开支总指标内自行解决。具体费用开支办法由各分行自行制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贷款管理部应以提高信贷监管质量和金融服务水平为目标,负责做好贷款前期、项目资金监督、吸收与贷款项目有关的存款、工程建设检查、贷款本息回收、资产质量监控、贷款审查、"柜台前移"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以及落实代理经办行和项目基础管理等信贷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贷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一)参与新贷项目的前期现场调查工作,并负责向分行和总行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调查情况;   (二)负责项目贷前审查工作;   (三)参与借款合同的谈判,并具体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   (四)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的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监督。主要包括:   (一)负责对资金用途的监管,保证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专款专用,防止贷款资金挪用和浪费;   (二)检查项目单位资本金、自有资金等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同步到位;   (三)提出项目年度贷款计划、季度(月、旬)用款计划及调整计划建议,报分行审查并由分行上报总行作为编报信贷、用款及回收计划的参考依据;   (四)负责审查落实提款前提条件,及时协调信贷资金汇划事宜,保证项目用款需要,并协助借款人做好资金调度,努力降低资金成本;   (五)负责及时解决在资金使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分行。   第十八条 负责吸收与贷款项目有关的存款。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检查。主要包括:   (一)负责深入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现场,调查了解项目形象进度和工程合同执行情况;   (二)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合理施工,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   (三)负责监督检查项目主要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情况,参与项目大型土建工程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工作;   (四)负责与借款人、担保人、代理经办行、工程监理公司、保险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落实保险权益、售电权益等权益转让事宜,参与设计单位选择和工程监理谈判,监督检查项目监理制度实施情况;   (五)督促借款人按规定及时提交有关项目统计报表、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报告;   (六)积极向分行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以及借款人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借款人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七)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提交项目贷款执行总结报告,并督促借款人办理竣工手续,提交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贷款本息回收。主要包括:   (一)按照分行下达的年度(季度)本息回收计划,具体负责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二)随时掌握借款人资金运作、生产经营情况,运用有效的财务分析手段,定期分析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   (三)在每季结息日前20天向借款人、担保人、代理经办行发送"归还利息通知书",提醒企业做好付息准备,保证我行利息按期回收;   (四)贷款本金到期前两个月负责向借款人、担保人、代理经办行发送"本金到期通知书",通知企业做好还款准备;   (五)当贷款发生逾期时(包括每笔贷款逾期),在贷款逾期次日,按分行规定的方式分别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逾期贷款通知书"和"担保履约函",以后每季发送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回收为止,并确保通知的送达和诉讼时效;   (六)负责贷款本息回收日常工作,并协助总行、分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保证贷款本息按期回收;   (七)负责保全借款合同项下设定抵押、质押的土地、房屋、其他财产和权益,并协助借款人办理登记、出证、转让、财产保险及保险权益转让等手续,并注意抵押、质押物价值的变化,防止抵押、质押资产的流失;   (八)负责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九)负责提出贷款呆坏账核销建议,准备核销材料;   (十)参与办理以物抵债的有关手续,积极处理抵押物资;   (十一)参与诉讼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判决执行事宜;   (十二)参与资产重组保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质量监控。主要包括:   (一)负责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偿债能力,每半年提出信贷资产质量分析报告,并对贷款担保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分析。   (二)建立预警报告制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经营恶化、停工停产、破产、注销、兼并、分立、出让、租赁等损害或影响我行权益的重大问题或行为,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贷款安全。出现紧急情况时,可行使临时处置权,并同时上报分行。   (三)借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时,应督促借款人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必要时可提请实施信贷制裁。   (四)研究、分析信贷风险状况,提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二条 负责按照分行要求,完成贷款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柜台前移"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及时反映"柜台前移"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落实代理经办行工作。主要包括:    (一)依据总行统一文件规定,提出代理协议补充条款;   (二)负责办理代理协议的有关事宜;   (三)负责对代理经办行的日常监督;   (四)负责协调解决代理经办行结算支付等代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提出对代理经办行的考核建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基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和《信贷管理台账》,动态跟踪和记录项目情况:   1.《项目管理台账》主要登记总投资完成情况、工程概预算调整变化情况、工程采购与承包合同等有关数据资料;   2.《信贷管理台账》主要登记项目贷款发放、贷款支用、贷款余额、贷款本息回收、贷款展期等有关数据资料。   (二)按季提出贷款项目专户报告。   (三)建立《贷款项目大事记》,随时记载有关借款人、项目的重大事件、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四)负责催报和审查借款企业和担保单位有关报表和资料,向分行信贷处及时报送有关贷款项目的统计分析报表和报告。   (五)按照总分行项目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收集整理贷款项目档案资料,并负责归档、保存和移交等工作。   (六)贷款本息还清后.撰写项目贷款执行情况总结。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贷款管理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按照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尽职尽责、廉洁自律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七条 分行必须切实加强对贷款管理部的管理,强化岗位责任制,并建立逐级考核制度。分行负责对信贷处进行考核,信贷处负责贷款管理部的具体监督与考核,贷款管理部负责对信贷员的考核,考核的主要指标是利息回收率、本金回收率、吸收存款完成率、项目档案及贷款台账完整率等量化责任目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开行政法[1997]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