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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08:44 次阅读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0月12日 开行发[1999]342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各分行筹备组,总行营业部: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行制订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试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法律事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在贷款项目评审、合同谈判和信贷管理中落实监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工程监理。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工程监理,是指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供、安装、调试等的质量、造价、工期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开发银行评审部门、信贷部门应依其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个环节的监理管理工作。开发银行的分行(包括资产管理部)应把监理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中。   第四条 借款人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应当提交实行工程监理的"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一),作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评审的条件。借款人对申请贷款的项目不承诺实行工程监理的,开发银行评审部门不予评审。   第五条 开发银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应将监理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 开发银行总行的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在合同谈判时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有关工程监理事宜。   借款合同中应当约定借款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借款人聘用的监理公司应经开发银行认可;   (二)借款人应督促监理公司按期向开发银行报送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三)借款人支付工程款时应向开发银行提交由监理公司和借款人共同签署同意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四)借款人与中标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之前,应要求监理公司向开发银行提交"履行责任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第七条 借款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聘请监理公司。   借款人对监理公司招标应委托专业招标机构进行;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开发银行认可,借款人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公司必须具有建设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双"甲级"资格。   第九条 开发银行总行的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应派人参加监理公司的招标,对招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开发银行对监理公司的招标没有提出异议的,借款人与中标的监理公司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当符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   借款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签字生效前,应送开发银行审查认可。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监理招标而直接影响监理公司聘用的公正性的,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重新招标选定监理公司。借款人不重新招标的,开发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中标受聘的监理公司应将有权签字的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代表的名单、签字和监理公司印章在项目所在地的开发银行分行备案,如有更改应及时通知开发银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由监理公司和借款人共同签署同意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作为开发银行付款审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符合贷款支付范围、工程量及结算是否准确、有无高估冒算。审核无误的,贷款项目经理应在借款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上签字同意,借款人据此到会计营业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现场检查监理情况,监督监理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监理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监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挪用贷款、增加工程概算、拖延工期及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取消监理公司的资格,解除监理合同,并依监理公司的承诺函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弄虚作假,聘请非法的监理公司的,开发银行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单位,借款人拒不执行的,开发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十八条 监理公司与借款人有串通行为,损害开发银行利益的,开发银行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已经发放贷款的项目,借款人未实行监理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借款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补办监理;已实行监理的,应将监理合同送开发银行备案。   第二十条 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日起执行。   附件:一、工程监理承诺函式样(略)   二、支付证书式样(略)   三、履行责任承诺函式样(略)   附件一:工程监理承诺函式样(关于××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的承诺函)   国家开发银行:   我单位就××建设项目向你行申请贷款。我单位向你行承诺:贷款批准后,我单位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你行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聘请监理公司对该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工程监理,并接受你行的监督、审查。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支付证书式样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经审核,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建设单位应支付以下数额的工程款:  备注: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代表    日期          日期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附件三:履行责任承诺函式样(××监理公司履行责任承诺函)   国家开发银行:   我公司将受××建设单位(业主)之聘担任你行贷款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我公司承诺将根据我公司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并向你行报送有关资料,接受你行的监督。如因我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给你行带来损失的,我公司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监理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