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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三-10)

2008-02-16 08:40 次阅读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同时结转成本差异。   企业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异,记入“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物资的名称、数量,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退回剩余物资的数量、实际成本,以及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等。   五、工业企业可将本科目名称改为“1251委托加工材料”;商品流通企业可将本科目名称改为“1251委托加工商品”。   1261 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二、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按实际成本(或进价,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代销单位”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等,借记“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代销单位”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应将售出委托代销商品的计划成本(或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或进价)。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代销单位”科目。   三、企业应与受托代销单位订立代销合同,规定代销单位应于代销后及时、定期或至少按月报送已销商品清单(载明售出商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应扣的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并将货款净额及时汇交企业。   四、本科目应按受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271 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企业代销国外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按接收价,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额(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接收价(或售价),贷记本科目,按接收价与售价的差额,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不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额(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营业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应分摊已销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受托代销商品的接收价或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