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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2008-02-16 08:40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1989年12月31日 (89)财工字第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   司):   我部制定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全国清理整顿   公司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清   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加强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现作以下规   定:   一、凡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清   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精神清理整顿后,经国家批准允许继续开办并业已经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重新年检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公司和新开办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公司,   其财务管理和费用(成本)开支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凡是以全民所有制单位资金全资投资开办的、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公司,均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其财务收支计划   均应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按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   计划及财务决算等各种报表,由主管部门(总公司)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实行财务管   理和财政监督。   全民所有制单位向外单位投资联营兴办的公司,其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国   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配备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财会人员,并   按规定程序任命主要财务会计负责人(含总会计师)。同时,技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   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出适合本公司经营活动业务类型(工业交通、建筑安装、商业金   融、物资供销、外贸旅游、对外承包、科技咨询、劳动服务等等)的内部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办法及报表制度,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公司对全民所有制资产全权负责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无缺,年终应及时对   本公司的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查、盘点、登记入帐,发现问题应   及时处理。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   财政部门处理。   五、公司如宣告破产或撤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清理资产和债权   债务。   六、凡是各种生产经营性公司(含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下   同),均应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司必须按照其经   营活动业务类型的特点,执行国家现行统一规定的有关国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如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管理办法、成本费用开支办法、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利税收入解   缴办法、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劳保福利待遇等等,不得自行选择其他的财务会计制度。   从事多种行业经营活动的综合性公司,可以按照不同业务类型的财务会计制度,   分级进行财务核算,由公司统一汇总。   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种生产经营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营企业的现有规定,   根据公司的隶属关系,明确公司的财务体制,核定公司的留利分配比例。   七、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少数承担国家授权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其日   常业务活动经费,应按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经同   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核定的比例及标准,实行向所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或抵扣利润的   办法解决。公司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工资,是指按国家现行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务工资系列标准,支   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公司应根据国家核定批准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总额指标,按照国   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指标编列预算。   (二)补助工资,是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   、价贴、奖金等。   (三)编外人员生活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不在编的长期脱离工作岗位   的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等。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   休费、退休金、退职费(含离退休统筹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离休干部的各项   经费。   (五)职工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出的个人和集体的福利性费用(离退休   人员在内),个人的包括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费、丧葬费、独生子女保健   费等;集体的包括机关行政用于食堂、幼儿园、托儿所、浴池、卫生所等集体福利设   施的经常性补助费用的开支,职工福利费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核定。   (六)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并经单位批准,为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和业务工作能力,进行在职培训所支出的学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标准按国家规定   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核定。   (七)工会经费,是指按《工会法》的规定,单位向基层工会组织提供的活动经   费支出。工会经费按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核定。   (八)公务费,是指日常工作必需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   取暖费、差旅费、燃料费、零星修理费、会议费、保险费、国家税费(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公路养路费等)等等。   (九)业务费,是指与业务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仓库费、展览费、实   验费、科研费,技术资料费、运输费,材料费,检测费等等。   (十)设备购置费,是指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各种设   备仪器、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支出,包括测试仪器、试验器皿、计算机、复印机、   打字机、传真机、电话、汽车、沙发、空调、监视器等等的购置费。   (十一)修缮费,是指用于固定资产的定期大中修理的费用支出,包括房屋、建   筑物、车辆、大型设备仪器等等的修缮费。公司应在年初编制年度大中修计划。   (十二)外事经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而进行国际间交往时所发   生的费用支出,包括驻外机构、出国人员和接待外宾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办公费   、租赁费、招待费等,支付给外国专家学者的劳务费、差旅费、礼品费等。   (十三)租赁费,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租   金费用支出,包后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仪器等等的租金费用。   (十四)其他费用,是指不经常发生的、不属于上述费用项目内容的费用支出,   包括呆帐损失、非常损失、搬迁费等等。   凡承担国家授权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应按上述费用开支标准,在年初   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在年终编制年度费用决算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   )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审批。年终经费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公司不准在财   政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之外另向所属单位摊派钱物。   公司管理机构的经费收支管理应与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分开,在财   务会计管理核算上应自成体系、单列计划、单独核算、单编报表。   八、公司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   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