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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管理办法

2015-01-20 11:43 次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管理工作,保证考试正常有序举行,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委托的计算机化考试服务公司(简称机考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考办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布置和管理考场。

机考公司应当接受财政部考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机考公司应当与考场所对应的符合要求的法人单位签署合法有效的考场租赁协议,如与法人单位下属机构签署的,应当报该法人单位备案同意。

第四条 考点、考场的设立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考点要求:

1.考点机位数量满足本考点考试的要求;

2.考点位于交通便利的城区。

(二)考场要求:

1.考场安静、通风和光线充足;

2.考场内不堆放与考试无关的杂物;

3.消防设施齐全、疏散通道畅通;

4.网线、电源线为暗线,如为明线,须用胶带固定;

5.考场配备能够覆盖全场的监控摄像设备。

(三)考场硬件、软件及网络配置要求:

1.考试机主机CPU不低于1GHz主频,内存不低于256M,开机启动较快,键盘和鼠标能够正常使用,显示器为15英寸或以上;

2.考试机使用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

3.网络带宽为2M或以上,备用网络在512K或以上。

第五条 考试开始前2个月,地方考办应当督导机考公司落实本地区考点和考场,组织对本地区考点和考场进行检查,并将符合条件的考点、考场和机位数量上报财政部考办。

对存在机位缺口的考区,地方考办应当督促机考公司及时完成机位缺口数量补充任务。

第六条 考试开始前1个月,地方考办应当将补充考点和机位数量检查完毕,并将所有符合要求的考点、考场和机位数量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七条 考试开始前1个月,机考公司应当根据财政部考办规定的考场编排要求和当年度报名人数,本着“就近、集中、方便考生”的原则编排考场,并报财政部考办审核确认。

第八条 考试开始前1天,机考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布置考点、考场:

(一)在考点门口悬挂标有“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字样的横幅;

(二)在考点门口张贴考场分布图;

(三)在考点内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考务办公室内至少配备1部电话机和1部手机,保证考试期间考务办公室的通讯畅通;

(四)在考务办公室附近预留1个备用休息室,供出现违规行为或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出考场但不得退出考点的应考人员使用,备用休息室应当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

(五)在考场门口张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以及考试日程安排表和考生名单;

(六)准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程序记录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承诺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人员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草稿纸及考试期间督考人员、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技术支持人员佩戴的相应证件,并负责回收和保管;

(七)在考场门口或考场内安排物品存放处,并张贴物品存放处标志;

(八)在考试机位显著位置标识座位号;

(九)配备医护人员、保卫人员和网络维护人员值班。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63日起施行。20128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管理办法》(财考〔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