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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报备、回避和承诺制度

2015-01-20 11:41 次阅读

 

第一条 为了做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保密安全和廉洁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工作人员,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度考试的,应当于当年度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15日内,如实填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报备表》,向其所在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报备。

当年度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30日内,省级注协应当将本地区考试报备情况列表上报中注协。

第三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工作人员,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度考试的,应当回避,中注协和省级注协不得安排其参与当年度考试工作。

第四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以外的人员(包括地市财政部门和地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度考试的,不得担任考试命题和巡考等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受聘的考试命题人员、巡考人员等参与考试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在受聘前签署《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如果不同意承诺条款,不得参与当年度考试工作。

中注协聘请的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向中注协签署《承诺书》。

省级注协聘请的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地市财政部门和地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向省级注协签署《承诺书》。

中注协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聘请的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其报备、回避和承诺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报备、回避或者承诺不实的,一经发现,中注协将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如为中注协和省级注协的工作人员,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中注协或省级注协给予行政处理;如为其他单位的人员,由中注协或省级注协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2618日施行。

附: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报备表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承诺书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报备汇总表


1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报备表

报备人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报备

时间

受理人

本人(或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参加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科目(或综合阶段)考试,特此报备。

报备人签名:

2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承诺书

        注册会计师协会:

本人在参与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中,将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报备、回避和承诺制度》。本人和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均没有报名参加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章)

                                


3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报备汇总表

      河北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序号

报备人

姓名

单位及职务

报考人员

姓名

报考科目

报备人与报考人员关系

1

段红超

监管部工作人员

段红超

综合阶段

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