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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2014-02-13 16:03 次阅读

 

冀会协[2014]10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工作,更好地服务会员、方便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我会修订了《河北省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工作流程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2月13

附件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工作流程

一、注册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1、注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注协申请注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年龄超过70周岁。

2、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下列材料: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从省注协网站注册管理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2名注册会计师为申请人出具的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没有全科合格证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时,应书写规范、整洁。有效人事档案证明为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养老关系等证明材料,证明所盖公章要清晰。相关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或来人报送等方式送达省注协注册部。

二、受理环节

来人报送材料的,经审核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材料的,经审核材料齐全,五日内予以受理,协会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以挂号信方式(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并电话告知)邮寄给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收到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寄回省注协注册部;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省注协收到材料后,将注册申请人基本信息在《注册会计师注册台账》中登记。

注册申请人存在不予注册情形的,省注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三、公示环节

协会受理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人员信息在省注协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间若有举报,协会将组织人员到实地核实,如情况属实,将整理有关材料,报处务会研究。若无举报,将进入下一环节。

四、审批环节

将公示期满的注册申请材料整理后,提请处务会研究审批。公示期间有举报且情况属实的将不予注册,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审批通过的,将批准文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邮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并电话告知)给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收到以上文件后,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寄回省注协注册部。批准文件将在财政部、省注协网站予以公告,协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协会将注册审批程序期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提质提效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整理案卷

收到事务所回证后,协会按照行政许可案卷标准整理注册申请材料,打印封面、目录、页码后装订成册。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协《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冀会协[201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