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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8-02-16 10:2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11月27日 国税函[1998]706号   近接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要求分摊1998年总部管理费用的请示》   (蔚证字[1998]06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   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区外所属企业提取9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差   额部分由深圳本地区机构解决。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   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