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5日 冀国税发[2000]5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要求,便于征管质量考核,对征收 管理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延期交纳税款审批管理问题 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省局在冀国税发[1998]70号和122号通知中曾做过规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且各市执行不一。为此,将原规定调整为: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 必须报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申请延期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及申请延期 税款数额虽然超过500万元,但申请延期不足2个月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 批。 2.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种税款,省辖市国税局与县(市)区国税局按权限在一个 年度内只能批准缓缴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省国税局局长审批。延 期税款的审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管理人员(包括驻厂管理人员)审核,税务所长 签字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延期缴税获准后要及时通报给税政征管、计会 部门和征收厅(室)。 原通知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延期申报管理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征期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管 理人员审查核实后,提出预缴税款的意见,报税务所长审批。税务所审批延期申报期 限最长期限为当月。延期申请经批准后,要及时向征收厅(室)传递。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核算等原因,无法按月在征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 出延期申请,经税务管理人员核实、税务所长审核并提出预缴税款的意见后,报县(市) 区国税局审批。县(市)区国税局在一年内可一次性核准其各月份延期申报。县(市)区 国税局对于一次性核准各月延期申报的纳税人范围和数量要从严掌握。 三、停、复业户的管理问题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停业、复业的规定办 理停业、复业手续。“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停业及核减 税额申请,经纳税人的主管税务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报税务所长审批。税务所长审 批前要由检查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并签字。纳税人复业前要向主管税务所进行书面报告。 主管税务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要在实地检查其停业情况。“双定户”停业时间在15日 以内的不予核减税额,超过15日(含15日)的按日核减应纳税额。 对停产、停业的企业,可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企业虽已停产、停业, 但企业管理及财务人员仍照常工作的,对该企业要进行正常的税收管理;二是企业停 产、停业后,除值班人员外已无工作人员的,经税务所审核,报县(市)区国税局批准, 对该企业要收缴税务登记和发票。除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到税务所开具发票并申报完 税外,通常不再按月进行纳税申报。 凡因主管税务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审核、监督检查不严,造成纳税人办理假停业, 除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外,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非正常户管理问题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税务管理人员要在征期后,进 行实地检查,填制并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连续三个月查无下落无法送达有关文书, 又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原因,税务管理人员制作《失踪 纳税人通知书》反馈到县(市)区局,由县(市)区局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主管税务所制作《非正常户申请认定表》报县(市)区局主 管局长批准,列为非正常户管理。对非正常户认定期满一年的,仍未找到纳税人,税 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但保留其相关的资料,其应纳税款的追缴按有关规定办 理。 税务机关注销的非正常户如果是发票用户,税务机关要在新闻媒体上宣告其税务 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证件及所领购的发票(要写明发票名称、联次、版本、号码)作废。 是单位的,同时宣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是个人的,宣告业主 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中国税务报》宣告作废,是普通发票 的在省级报纸上宣告作废。宣告作废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比照丢失发票宣告作废的程序 办理。 五、税收收入会计统计管理问题 基层税务所和设立稽查专户的稽查局均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按税收会计核算 办法的要求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传递有关凭证,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稽查查补 收入、处罚款填制应征凭证,查补税款(罚款)入库填制入库凭证,并据此汇总填报 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