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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

2008-02-16 10:16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    1999年6月5日 财预字[1999]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进来一些地方为鼓励纳税人及时纳税,采取对纳税大户实行物质奖励   的做法,扰乱了正常的税款征纳秩序,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根据国务院的   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征税,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是财税部门的重要职责。严禁   各级政府、各部门通过退税、财政拨款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用于奖励纳税人。   二、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者,必须严厉   打击,以维护财税法规的严肃性。对依法纳税表现突出者可给予表彰,但不得实行   物质奖励。   三、凡违反规定、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不仅要如数追回奖励的现金和实   物,而且还要追究主要决策者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