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纸制品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 署监传97一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 西安、武汉、南京、成都、广州市外经贸委、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广东分署,各 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纸制品加工贸易规定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对非直接出口的纸制品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纸制包装物料,在同一直属海关 关区内可以结转两次,跨直属海关关区只允许结转一次,被允许跨直属海关关区结转 的纸制包装物料应印有用户出口商标,并按台帐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二、台帐制度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纸 制品加工贸易进行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加工贸易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将按规定予以 严肃处理。 三、根据当前纸制品包装物料的供需情况,暂停批准建立新的纸制品加工贸易企 业,对确需建立的,报外经贸部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