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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二)

2008-02-16 10:14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二)    1995年6月2日 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三)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进项税额的范围和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统一规定执行。铁路局内部   所属单位相互开具的调拨结算单、普通发票等,不属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   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   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   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   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问: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和国税发   [1995]0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   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问: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   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   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   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   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   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问: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   的工本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   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七、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   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   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八、问: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   电的,其期初存货己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   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   答:(一)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   征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0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   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   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   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   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