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2000年1月31日 财税字[2000]8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 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 (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