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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政府民用航空输协定》的通知

2008-02-16 10:1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政府民用航空输协定》的通知    1999年7月9日 国税函[1999]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   定)于1995年1月17日在北京签订,1997年4月15日生效。现将协定文   本转发给你们。对于白俄罗斯指定空运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在我国取得的收入、   利润以及为白俄罗斯国民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等涉及的   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附件:《协定》(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