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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08-02-16 10:13 次阅读

监管司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6年7月17日 监保传[1996]24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签发的明传电报《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   通知》的补充通知(部委号: 1331号)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何问题请   及时报署。   附件: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第1331号明传电报   监管司   1996年7月17日   关于对《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   安、武汉、南京、成都、广州市外经贸委,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自发),   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支持外贸公司、加工企业对外重合同守信誉以及减少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后   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特作以下补充通知。   对原《通知》第2条“除生产纸制品直接出口外,为出口商品所进口的纸制包装   物料或用于加工生产纸制包装物料的原料等不再作为加工贸易。”的规定,推迟至1   996年6月27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已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在海关办理了加工手   册的合同,准许合同执行完毕。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