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6年7月17日 监保传[1996]24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签发的明传电报《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 通知》的补充通知(部委号: 1331号)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何问题请 及时报署。 附件: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第1331号明传电报 监管司 1996年7月17日 关于对《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 安、武汉、南京、成都、广州市外经贸委,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自发), 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支持外贸公司、加工企业对外重合同守信誉以及减少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后 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特作以下补充通知。 对原《通知》第2条“除生产纸制品直接出口外,为出口商品所进口的纸制包装 物料或用于加工生产纸制包装物料的原料等不再作为加工贸易。”的规定,推迟至1 996年6月27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已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在海关办理了加工手 册的合同,准许合同执行完毕。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