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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汽车保税仓库清理停业的通知

2008-02-16 10:11 次阅读

=署监(1994)4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汽车保税仓库清理停业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7号)通知精神,现将对进口汽车保税仓库清 理、停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 定,除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在国家指定的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满洲 里、深圳(皇岗)口岸的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外,其他口岸一律不得设立进口汽车专营 码头或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对6个口岸以外的汽车保税仓库,应按规定立即停止批准 进口保税汽车。   二、对各地进口汽车保税仓库1994年7月4日前批准进口的保税汽车,在9 月30日前可以根据署税〔1994〕405号文件的规定,开展出售免税进口汽车 ,但不得迟于9月30日。小轿车、越野车、九座以下面包车的优惠政策已在今年3 月31日结束,不在此列。   三、要督促各地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尽快处理库存汽车。1994年9月30日以 后库存的进口汽车(包括在1994年7月4日前已经海关批准而在1994年9月 30日以后进库的汽车),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可允许其转口出境或凭有效进口许可证 照章征税后销往境内。   四、各地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库存汽车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汽车保税业务或汽 车保税仓库的注销手续,对各地汽车保税仓库的注销工作,原则上要在1995年3 月底以前完成。   五、各关收到此文10日内将本关区保税仓库现存进口汽车报总署监管司。对进 口汽车保税仓库要抓紧进行停业清理,并于1994年10月底前将汽车销售、库存 、转口等有关情况书面报送总署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