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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8-02-16 10:08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 国税发[1995]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但是,据调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受   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了税款的严重流失。为加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管理,总局决定:   一、各地要在1995年8月至9月间组织一次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税   款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于那些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企业,必须按有   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专项征收管理办法或措   施,以期从根本上堵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税款制度中的漏洞。对于此   次专项检查,各地务必要认真组织,并写出总结报告,于今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   件报送总局。   二、为了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地除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加   强监督检查外,对于委托方也应加强监督检查(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的金银首饰)。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   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所在地国税机   关不得重复征税。   三、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   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   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1-税率   四、本通知第二、三两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