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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10:05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16日 国税函[1996]25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国二[199   6]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   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   所得税。”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   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   审核。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   型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   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