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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2008-02-16 10:04 次阅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   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   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于1986年2月2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   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与挪威王国驻华使馆   分别于1986年11月21日和1986年7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   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度,按协定第三十条规定,该协定应自中国方面照会通   知挪方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据此,中挪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协定自1986年12月21日生效。   根据协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协定应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协定   及其议定书,总局已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