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 国税发[199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各地统计,目前全国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已达全部缴纳增值税工 商企业的50%以上,但还有部分小规模企业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未达到条件, 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了帮助小规模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其生产发展, 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 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 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上款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 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 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 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 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 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 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第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以上公式中,征收率为6%。 第六条 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 对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 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 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第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 会计帐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帐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就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 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 行会计核算。 (一)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 计人员建帐、核算。 (二)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政治上可靠,遵 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帐、核算。 (三)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 企业兼任会计。 第九条 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 人员。 第十条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一条 在职的会计人员兼职或离、退休会计人员到小规模企业从事会计 工作,其有关记帐代理的事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