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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2008-02-16 10:01 次阅读

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计委    [颁布文号]财综字[1993]152号    [颁布日期]1993.11.05    [实施日期]1993.1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治理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对中央有关部门的各项收费进行了清理,将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公安部门   1.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2.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   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弃婴收养入户费;   4.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   5.寻人查询费;   6.交通安全宣传费;   7.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   8.交通协勤费;   9.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   10.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的收费;   11.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   12.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13.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   14.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   15.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16.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17.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费;   二、劳动部门   18.劳务许可证费;   19.待业证费;   20.农转非手续费、服务费;   三、人事部门   21.干部退休证、退职证工本费;   22.国际职员后备人员资格证书费;   四、铁道部门   23.车票附加费;   24.签票服务费;   25.车站窗口预订票费;   26.列车卧铺服务费;   27.列车卧具费;   28.团体旅客加挂服务费;   29.加挂车补卧服务费;   30.行包搬运、中转费;   31.行包到达服务费;   32.零星货物过磅费;   33.货物安全押运费;   34.站台养护费;   35.剪票费;   36.软座侯车费;   37.旅客提前进站费;   38.站台开水收费;   39.站台清扫费;   40.候车服务费;   41.站内厕所收费;   42.列车开水费;   43.列车中转签字费;   44.客票座号费;   45.通勤票附加费;   46.卧铺消毒费;   47.危险品检查费;   48.餐车座椅维修费;   49.茶座治安费;   五、交通部门   50.客轮旅客卧铺加价费;   51.客轮旅客洗澡费;   52.客轮甲板观光费;   53.港口收取的机场建设费;   54.发售船票窗口的订票费、送货费;   55.售票服务费;   56.趸船旅客侯船费;   57.码头、趸船补票手续费;   58.向旅客收取的治安费;   59.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咨询费;   六、邮电部门   60.省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   61.平信附加费;   62.汇款兑付业务附加费;   63.报刊发行业务附加费;   64.长话、市话收费情况查询费;   七、金融部门   65.银行开户许可证费;   66.零钱(票)换整收取的手续费;   67.客户提、存现金收取的手续费;   68.正常贷款除收取贷款利息外加收的手续费;   69.汇票取现收取的手续费;   八、民航部门   70.货物进出库费;   71.候补票手续费;   72.旅客定座单费;   73.强行打包收费;   74.机场洗手间卫生费;   75.机场安全检查费。   以上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