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计委 [颁布文号]财综字[1993]152号 [颁布日期]1993.11.05 [实施日期]1993.1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治理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对中央有关部门的各项收费进行了清理,将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公安部门 1.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2.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 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弃婴收养入户费; 4.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 5.寻人查询费; 6.交通安全宣传费; 7.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 8.交通协勤费; 9.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 10.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的收费; 11.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 12.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13.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 14.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 15.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16.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17.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费; 二、劳动部门 18.劳务许可证费; 19.待业证费; 20.农转非手续费、服务费; 三、人事部门 21.干部退休证、退职证工本费; 22.国际职员后备人员资格证书费; 四、铁道部门 23.车票附加费; 24.签票服务费; 25.车站窗口预订票费; 26.列车卧铺服务费; 27.列车卧具费; 28.团体旅客加挂服务费; 29.加挂车补卧服务费; 30.行包搬运、中转费; 31.行包到达服务费; 32.零星货物过磅费; 33.货物安全押运费; 34.站台养护费; 35.剪票费; 36.软座侯车费; 37.旅客提前进站费; 38.站台开水收费; 39.站台清扫费; 40.候车服务费; 41.站内厕所收费; 42.列车开水费; 43.列车中转签字费; 44.客票座号费; 45.通勤票附加费; 46.卧铺消毒费; 47.危险品检查费; 48.餐车座椅维修费; 49.茶座治安费; 五、交通部门 50.客轮旅客卧铺加价费; 51.客轮旅客洗澡费; 52.客轮甲板观光费; 53.港口收取的机场建设费; 54.发售船票窗口的订票费、送货费; 55.售票服务费; 56.趸船旅客侯船费; 57.码头、趸船补票手续费; 58.向旅客收取的治安费; 59.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咨询费; 六、邮电部门 60.省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 61.平信附加费; 62.汇款兑付业务附加费; 63.报刊发行业务附加费; 64.长话、市话收费情况查询费; 七、金融部门 65.银行开户许可证费; 66.零钱(票)换整收取的手续费; 67.客户提、存现金收取的手续费; 68.正常贷款除收取贷款利息外加收的手续费; 69.汇票取现收取的手续费; 八、民航部门 70.货物进出库费; 71.候补票手续费; 72.旅客定座单费; 73.强行打包收费; 74.机场洗手间卫生费; 75.机场安全检查费。 以上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